什么是金融安全

2022-11-02 50 0

金融安全(financial security) 金融安全指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安全是金融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金融安全在国家经济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金融安全是和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既可用风险和危机状况来解释和衡量安全程度,同样也可以用安全来解释和衡量风险与危机状况。安全程度越高,风险就越小;反之,风险越大,安全程度就越低;危机是风险大规模积聚爆发的结果,危机就是严重不安全,是金融安全的一种极端。

概述

作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的血液,金融的安全和稳定,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整体发展。如果失去了金融安全,极有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另一方面,金融安全又必须建立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因为社会不稳定的某些突发性因素往往是引发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按金融业务性质来划分,金融安全可划分为银行安全、货币安全、股市安全等,其极端就是银行危机、货币危机、股市危机等。

概念内涵

分析

为了准确理解金融安全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之间的相关性及重要区别。

与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有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着重要的区别。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危险性。金融风险通常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金融风险是金融行为的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可能性,是金融结果的不确定性。就金融风险的本质含义是指金融资产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伴随着一切金融活动之中。只要存在银行业的资金交易活动、存在证券市场的融资和资产价格的变动、存在保险业务,或者说只要有金融活动,就必然存在金融风险。显然,金融风险的存在是经济运行的常态状况。

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密切相关,金融风险的产生构成对金融安全的威胁,金融风险的积累和爆发造成对金融安全的损害,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就是对金融安全的维护。但是,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又相互区别。金融风险主要从金融结果的不确定性的角度来探讨风险产生和防范问题,金融安全则主要从保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的角度来探讨威胁与侵袭来自何方及如何消除。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金融安全就是没有金融风险的状态,其实,金融风险不一定会导致金融的不安全。而现实的状况是如果对金融风险控制得好、运筹得好,那么在广泛金融风险中也有金融安全的态势。金融不安全并不等于金融风险。因为金融风险是与金融活动相伴生的。只要从事金融活动,就存在着金融风险。它的根源在于金融活动所必有的时间和空间的差异。因此,金融风险并不意味着金融不安全。

一般来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金融风险的大小与该国对外依存度的高低是呈正比例变化的,即对外依存度越低,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小;反之,对外依存度越高,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大,这是经济国际化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由于金融安全的概念是相对的,只能将一国抗拒风险、抵御侵害的能力作为衡量金融安全程度的标准,也就是说,金融风险的大小、金融安全程度的高低取决于该国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如何,即如果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越强,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小、金融安全程度就高;反之,如果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越弱,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大、金融安全程度就低。显然,当一国的对外依存度提高、从中获得众多利益、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意味着其防范金融风险、抵御外部冲击、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和压力的增加。

与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是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的混乱和动荡。主要表现为:强制清理旧债;商业信用剧减;银行资金呆滞,存款者大量提取现钞,部分金融机构倒闭;有价证券行市低落,发行锐减;货币饥荒严重,借贷资金缺乏,市场利率猛烈提高,金融市场动荡不宁;本币币值下跌。

金融危机,即发生在货币与信用领域的危机。在西方经济学中,对金融危机的含义有多种表述,但最为代表性的是著名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对金融危机的定义:“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一短期利率、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一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金融危机的特征是基于预期资产价格下降而大量抛出不动产或长期金融资产,将其换成货币。这与金融繁荣或景气时的特征一基于预期资产价格上涨而大量抛出货币,购置不动产或长期金融资产一正好相反。金融危机可包括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金融市场危机与银行危机等具体的金融危机。

马克思认为金融危机大多都是经济危机的征兆,金融恐慌是经济危机的初始阶段。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制度,即生产的社会性与资本主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当资本主义的这一基本矛盾达到难以调和的地步时,就会以危机爆发的形式来暂时强制性解决,使社会生产力受到巨大的破坏。信用、货币和金融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已。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乍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事实上问题只是在于汇票能否兑换为货币。但是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础。”“如果说信用制度表现为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的主要杠杆,那只是因为按性质来说可以伸缩的再生产过程,在这里被强化到了极限”,“信用加速了这种矛盾的暴力的爆发,即危机”。

当然,马克思也并不否认独立金融危机的存在,这是因为货币信用金融活动对于生产活动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信用的过度扩张、银行的迅速发展和投机活动的高涨,都可以导致危机的发生。因此货币危机可以单独发生,金融领域也有自己的危机。

金融安全的反义词是金融不安全,但决不是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有些学者将金融安全的实质描述为金融风险状况,而金融不安全的表现主要是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实际上,金融危机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领域已经发生了严重的混乱和动荡,并在事实上对该国银行体系、货币金融市场、对外贸易、国际收支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它往往包括全国性的债务危机、货币危机和金融机构危机等。这说明金融危机是金融不安全状况积累的爆发结果,它是金融风险的结果。

是动态发展的安全

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安全,安全与危险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对于市场基础良好、金融体系制度化、法律环境规范化且监管有效的一些国际金融中心来说,没有人担心金融工具创新会使银行处于不安全状态;而对于不良资产比例过高、十分脆弱的国内商业银行来说,新的金融工具带来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就比较高。因此,金融安全应当是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金融环境所具备的应对能力的状态。

金融安全应当是动态发展的安全状态。这是因为,经济运行的态势是一种连续不断的变化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金融运行往往处在一种连续的压迫力和惯性之中。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银行会不断扩张信贷,其结果有可能导致不良资产增加;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经营环境的恶化迫使其收缩信贷,从而又使经济进一步衰退。这种状况可用现代金融危机理论中的金融体系脆弱性的长波解释。因此,金融安全是基于信息完全和对称及其反馈机制良好的运行基础上的动态均衡,安全状态的获得是在不断调整中实现的。

金融安全是特定意义上的金融稳定。由于金融安全是一种动态均衡状态,而这种状态往往表现为金融稳定发展。但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在内容上仍有不同:金融稳定侧重于金融的稳定发展,不发生较大的金融动荡,强调的是静态概念;而金融安全侧重于强调一种动态的金融发展态势,包括对宏观经济体制、经济结构调整变化的动态适应。国外的学者在研究有关金融危机的问题时,更多地运用金融稳定的概念而较少使用金融安全概念。

是金融全球化的产物

金融安全问题的提出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金融全球化的产物,更确切地说,金融安全问题是应对金融全球化负面影响的产物。尽管金融全球化具有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积极效应,但不可否认,金融全球化也带来了众多负面影响,金融全球化蕴藏着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与其相伴的蔓延效应使金融危机迅速扩散,产生巨大的波及效应和放大效应,国际金融动荡已成为一种常态。因此,金融安全问题被作为应对金融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战略而提出,它已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安全状态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经济主权独立。如果一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受制于他国或其他经济主体,那么无论其如何快速发展,应当说金融安全隐患始终存在,也就无从谈起金融安全的维护。金融全球化加大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使国际社会日益重视统一标准的制订与实施,由于发达国家掌握了金融全球化的主导权,按发达国家水平制订的规则必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使其难以获得所需的发展资金,从而进一步扩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国际经济金融中存在着不平等的客观现实,促使一些国家开始关注金融安全。

影响内在与外在因素

影响内在因素

一国金融安全状况如何、其金融安全程度高低,主要取决于该国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与市场的感觉与态度。这种客观上的能力与主观上的感觉与态度是以用于减轻与处理危险的各种相关资源为后盾的。也就是说,金融安全问题的国别差异使各国维护金融安全的能力与信心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各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就有所不同。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一国维护其金融安全的能力至少受制于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影响。

内在因素是指经济体系本身的原因引起的金融形势恶化,包括实质经济和金融体系本身。

首先,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际经验表明,如果一国发生金融危机,当局通常都是通过动用各种资源来控制局势、摆脱危机。可动用的资源有行政资源和经济资源。行政资源如动员社会力量、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等,但更重要的是经济资源,而且要动用大量的经济资源来进行救助。显然,救助能否顺利实施、信心缺失的弥补,都将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实力。

其次,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可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该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是否与金融体系相协调,即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是否有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二是金融体系自身制度环境的完善程度,如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状况、治理结构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状况等。

影响外在因素

首先,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一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极大地影响着其维护金融安全的能力。如该国的货币是否是主要国际储备货币,该国是否拥有制定国际金融规则的主导权。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它们不仅拥有相当健全的金融体系,而且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对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都具有极强的控制操纵能力,维护金融安全的资源极为丰富。在这些发达国家,即使金融安全发生了问题,通常也不会扩展为全局性的金融危机,金融仍可以维持稳定发展。与发达国家的状况相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领域处于劣势,无力改变甚至难以影响国际金融市场,而且其发育程度低的内部金融市场和脆弱的金融体系往往受到来自于发达国家的金融资本的控制。因此,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金融安全发生了问题,往往会危及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的稳定,甚至还会危及经济社会安全。

其次,国际游资的冲击。来自一国经济外部的冲击,特别是国际游资的冲击将有可能成为引发金融体系不安全的直接原因。从近年来爆发的金融危机来看,国际游资通常都是将已经出现明显内部缺陷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冲击的首选目标,特别是那些短期外债过多、本币汇率严重偏离实际汇率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是首当其冲。国际游资通常采用的手法是:同时冲击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造成市场短期内的剧烈波动,实现其投机盈利。在国际游资的冲击下,市场的剧烈波动必然影响投资者的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市场恐慌,出现资本大量外逃,其结果导致汇率和股票价格的全面大幅度下跌。为了挽救局势、捍卫本币汇率,中央银行往往采用提高利率的方式吸引外资,从而进一步打击国内投资、恶化经济形势,使本国经济陷入恶性循环。东南亚一些国家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的情况基本上符合这一过程。

我国金融安全的问题

当前,我国金融安全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资本的非法流出入影响

资本的非法流出入对我国金融安全的负面影响。

对外开放促进了我国经济、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对外依存度的提高表明我国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为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总体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其重要表现就是资本的非法流出入。对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增加宏观金融调控的难度、降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容易造成金融泡沫、增加金融风险。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安全造成的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传统金融企业的落后运营模式在同国外先进的金融营运模式的竞争中明显要处于劣势,而且现有的宏观调控手段也很难达到一体化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我国的经济、金融对外开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在大力提高国内宏观经济、金融调控能力的基础上循序渐进。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金融安全的挑战。

要充分认识到对外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金融业产生的压力和冲击。一是尚未完全走向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尽管其分支机构众多,但它们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经营能力、技术条件等方面无法与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相竞争,一旦允许外资银行大量进入并放开人民币业务的限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一些优质客户流失的严重问题。二是在金融开放条件下,市场利率必然要取代官定利率,现行的非市场化汇率决定机制也必将面临考验。三是随着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的不断开放,资本的自由流动将给我国经济、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带来许多难题,大量短期资本的流人和流出就会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资本账户开放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冲击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资本转移限额的要求必将放宽、对外商企业属于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管制将放松、对居民在国外持有的外汇资产额度管制也将放松,这些无疑都会增加资本账户管理上的难度:一旦长期资本大量流入,迅速增加的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再加上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增加,会刺激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上涨,进而促使经济泡沫化,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化、甚至崩溃。

国际游资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每天国际金融资产交易量约为贸易交易量的80倍。目前带有游资性质的短期资本已经超过10万亿美元,每天有相当1万亿美元的游资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寻找归宿。在我国,由于金融法规还尚未健全、安全监管能力还不足以应付外界风险,因此,一旦大量的国际游资冲击我国金融市场,势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引发金融恐慌。

网络金融对我国金融安全提出新的课题

随着全球计算机科技的迅猛发展,网上银行、网上金融已经成为现实。在国际互联网上,银行与客户可以不用见面便能完成日常业务往来,它消除了时间和地域的差异,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业务运作模式,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但同时也应看到,作为开放性质的因特网,其安全程度正日益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威胁。近些年,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网上银行系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袭,这些事实都清楚地告诉我们,越是高新技术越存在受到侵扰甚至瘫痪的隐忧。

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务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尚不完善。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信用卡系统、结算系统等多个重要的银行业务系统随时都面临着被不速之客袭击破坏的危险。我们引进了先进的网上金融技术,但配套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安全预警系统还需要和中国国情逐渐结合,在这期间,金融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金融装备落后的重大隐患

金融装备落后、国产化程度低是我国金融安全的重大隐患。

首先,我国银行金融电子化的平台大部分从国外引进,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安全的。我们可能过多地注重电子化所带来的收益和便捷,但注注容易忽视我们所使用电子化平台大部分是从国外引进过来的。由于这些平台软件并末公开源代码,其风险防范能力强弱便无从得知。第二,我国金融电子设备的核心技术大都是从国外进口的,使金融安全的基础极为脆弱。在我国发展金融电子化的过程中,和其他行业的设备引进过程一样,提出“以市场换技术”的思路,但在金融电子化的过程中,无论是整个金融系统内的操作平台,还是电子支付系统等核心技术,都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大,这种结果导致我国金融安全的基础极其脆弱。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在于,在金融设备引进的过程中,一直是消费行为的引进,一般是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直接引进,故他们关注的是消费技术,而不是研制开发和设备技术。因此,我们没有向汽车制造业等行业那样,扶持起自己的金融设备研制开发和生产力量。

金融监管还不适应安全的需要

金融监管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金融安全的需要。

从我国经济、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人才队伍、技术手段等都与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还有差距。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水平还不完全适应我国金融安全的需要。

金融法制建设与要求不完全相适应

金融法制建设与保障我国金融安全的要求不完全相适应。

金融法律、法规是我国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金融监管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国金融立法任务仍然很重,在某些立法方面明显滞后,同我国的金融改革和保障金融安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从各国金融实践看,随着全球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一体化为特征的金融变革不断发展,各国的在金融立法上尤其更重视管制、监管力度和尺度的把握。亚洲一些新兴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正是没有意识到借助法律手段和力量、在利率自由化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基础上强调有效监管,从而整个国家经济缺少必要的“防火墙”,暴露出金融法制尤其是监管法规上的严重缺陷,这些缺陷在遭受冲击时暴露无遗,成为引致整个金融危机的机制性因素。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正视这一问题,通过大力加强金融立法,实现金融有效监管,规避机制性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我国对金融安全问题的研究对策

鉴于我国目前在金融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国际上的经验教训,我们对金融安全问题必须超前研究对策,做到趋利避害。

(一) 成立专门金融安全研究和决策机构,制定金融安全政策和标准。由于金融安全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因此保障金融安全的工作应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要在对国内外、本外币市场的充分研究分析之后,制定出切合实际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和金融安全政策,用国际化的标准来衡量执行的情况。只有这样,我国的金融安全工作才能得以顺利开展。

(二)加大投入,研究开发金融电子化的软件平台和金融电子设备的核心技术,提高金融装备的国产化水平,夯实金融安全的基础。针对我国在金融电子化的软件平台和金融电子设备的核心技术完全依赖国外进口的现状,我国在注重金融安全的过程中,应大力加大这方面的投入,通过扶植自己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能力,提高金融装备、尤其是核心设备的国产化水平,真正夯实我国金融安全的基础。

(三)加强金融安全法制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水平,及时消除金融安全隐患。东南亚金融危机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那就是:此次金融危机尽管起因于外部的货币投机冲击,但是从根本上讲是一次自源性的危机。它是货币危机、银行体制危机、债务危机、清偿力危机的综合表现。而金融安全法制建设的落后,正是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源所在。因此,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应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健全、完善金融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金融规范化、法制化环境,尽快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不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同时还应加强研究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问题。理顺政府与企业和银行的法律关系,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和银行管理体制改革。要强化金融执法问题。坚决执行市场准入、从业资格和分业经营等制度。要赋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以应有的权力,并使之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必须充实金融执法队伍,提高金融执法人员的素质。严厉惩治金融犯罪和违法、违规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大案、要案上升的势头。

我国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制度,借鉴《巴塞尔协议》,强化金融监管:在监管对象上,由侧重于对银行机构的监管转变为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监管范围上,由针对性监管转变为全方位监管;在监管方式上,由阶段性监管转变为持续性监管,从一般行政性监管为主转为依法监管为主,从注重外部监管转为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主;在监管手段上,由现场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非现场检查为主;在监管信息上,由注重报表数字的时效性,转变为注重报表数字的真实性;在监管内容上,从注重合规性监管转向注重风险性监管。

(四)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有序金融对外开放格局,既适应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世界潮流。又确保金融安全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经济全球化是一股世界潮流,对于我国来说,一方面不能放弃参与全球化进程的机会和权利,要积极参与建立国际金融体制和世界经济新秩序,促进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增强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此,我们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改革力度,逐渐建立适应国情的对外开放格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金融体制。要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和协调机制,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通过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使我国在金融开放过程中能尽快适应国际新规则,同时又可以有效地降低因金融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信息均来源互联网,不代表黄金之家观点立场,若侵权请联系本站编辑。


【声明】

相关文章

什么是T+1交易
什么是金融要素市场
什么是金融一体化
什么是金融资产
什么是金融中心
什么是VHF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