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是与官方金融的相对而言的。官方金融是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内的,即纳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管理的金融活动。因此,民间金融主要是指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农村信用社以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融资活动,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未观测金融)。
背景
从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商时期,到秦朝统一货币然后到中国盛唐,伴随着国家统一,经济发展,以民间信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日渐昌盛。尤其到了明清时代的钱庄票号,中国的民间信贷业务发展到了高潮。当时并没有官办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民间金融机构在货币交易和流通中发挥作用。农村主要是当铺,城市以当铺、钱庄、票号为主。
中国的民间金融存在了4000年,历史悠久,繁荣一时。尤其是以近代山西的金融业为代表,可以说代表了当时世界金融的最高水平。在以民间金融业为主的时代,未曾发生过重大的金融风险和金融欺诈行为,民间金融的秩序总体上是好的。
俗话说:“玉不琢,不成器”。玉“不琢”就可能长期被湮没于沙砾或乱石中,不见天日。自然资源如此,社会资源亦然。民间金融虽在当今金融资源中份量不大,但贡献不俗。但由于它瑕疵外露,瑜质内敛,长期受到歧视,每每成为整顿金融秩序的靶子。但民间金融的形式不仅局限于允许民营资本兴办银行,开展民间借贷等债权投资业务,更重要的是要发动民营资本设立利用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新兴金融工具的独特运营机制,也许是民间金融突破的一个有效途径!
简介
复旦大学的张学军教授对民间金融的定义是:相对于官方的正规金融制度和银行组织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的信用部分。这一定义指明了民间 金融的非正规性,但是并未明确民间的含义,同时官方也很模糊。
吉利斯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未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该定义对民间金融的界定以是否纳入了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为标准,明确了民间金融的非监管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问题。许多金融组织获得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批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并未纳入国家金融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之下,将其归入民间金融显然不合理。
高发在前述定义的基础上认为,民间金融,是与正规金融比较而言,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合会等。
央行认为,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民间金融是与官方金融的相对而言的。官方金融是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内的,即纳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管理的金融活动。因此,民间金融主要是指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农村信用社以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融资活动,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未观测金融)。
具体来说,民间金融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从交易活动的主体来看,交易的对手基本上是从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比如发生相互借贷行为的农民,创业企业获得创业资本。
(2)交易对象是不被正式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
(3)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民间金融一般不具备这些特征。
(4)民间金融一般处于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
发展趋势
在农村发展中,特别是农村工业的发展中,资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小企业和家庭企业在起步或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这大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解决农村资金不足的问题上,有两条可以选择的方式:一是加强正规金融的服务,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增加其贷款和储蓄能力;另外一个思路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促进有序的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农村原本就是正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随着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正规金融资源更加稀少,金融资源供给明显不足;而农业、农民、农村,因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这种供需上的极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最先在农村产生,并迅速蔓延开来。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农村民间金融是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开展和形成,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
农村民间金融滋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是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发展的必然产物。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正规金融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掘起,对农村弊端丛生的传统金融体系产生了重大的冲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一方面,行政管制经济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纯属市场的力量又不断成长,由此产生的资金供求的尖锐矛盾必然为农村民间金融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间。现阶段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壮大的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有供求必然会形成市场。我国的农村民间金融因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而显示出其“中国特色”,它更多的是由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经济体内各组成部分市场化步骤不一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滞后等因素造成的。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一味地进行整治,而很少对其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进行客观分析,也没有对它的生存机理和运行机制进行理性研究。但民间金融就是“整”而不倒,往往是整治的风头上收缩一下,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甚至更旺。这说明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虽然农村民间金融只能以 “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也充分说明正式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的金融(特别是贷款)服务需求,而民间金融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遵循市场需求、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无疑是对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民间金融在农村的蓬勃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东部地区农村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这么说,民间金融逐渐成为了融资困境中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
运作模式
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金供求者之间直接完成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完成的债权融资。主要运行形式有:
农村信用社
所有者权益上看,所有者权益里没有国家,实收资本均由合作社社员股金、企业股金构成,由此看来信用社产权是明晰的,属于入股的社员、企业共同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社应属于民间金融。现实中,信用社有的属于国有金融(仍由国家控制),有的属于民间金融(实际被民间接管),有的介于二者之间。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实践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力军作用是无庸置疑的。至于它是否能真正转变为符合国际通行的合作金融原则的机,一段时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长期来我国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体所有、向国有靠拢,“官办”的意识和表现非常强烈,为股东负责,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性质体现不多。合作社社员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社员大会、董事会、鉴事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而非选举制。因此失去了农村的信任和支持。我国的合作金融实践一直是与农村信用社联系在一起的,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农村信用社就从来没有真正成为过合作金融组织,由此引起人们对合作金融存在的基础产生了怀疑。应该看到,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离合作制原则是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的:政府干预、立法空白、产权制度缺陷、历史包袱沉重等等。
农村合作基金
农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后演变为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的金融机构,而是一个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形式。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用活和清理整顿集体积累资金,将集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并有偿使用而设立基金会;1984-1986年处于萌发阶段;1987-1991年处于改革试验阶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和支持;1992以来,开始处于推广和稳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前,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全国农村相继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区级的、乡镇的、村级的。
合会
合会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这是在我国有着较为悠久历史的民间金融形式,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在国外称为“轮转基金”,在国内包括轮会、标会、摇会等。虽然叫法有多种多样,具体做法也五花八门,本质上都是入会成员之间的有息借贷。这是民间盛行的一种互助性融资形式,集储蓄和信贷与一体。一般有若干人组成,相互约定每隔一段时间开会一次,每次聚集一定的资金,轮流交给会员中的一人使用,基本上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中,事先固定使用次序的称为“轮会”,按照抽签方式确定使用次序的叫做“摇会”,以投标方式决定使用次序的属于“标会”。这些合会一般以地缘、人缘、血缘为纽带,处于地下状态。合会的名目虽多,但都不外乎遵循一套简单规则:一个自然人作为会首,出于某种目的(比如孩子结婚上学、造房子、买生产原料等等)组织起有限数量的人员,每人每期(每月、每隔一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等)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每期有一个人能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当期会钱(包括其他成员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谁在哪一期收到会钱,由抽签或者对利息进行投标等方式来确定。在我国,就规模而言,融资数额较大的合会多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尤以浙江、福建为多。合会是农村金融运作中一种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合会适合于一个流动性较弱的熟人社会。它依靠非正式的社会关系、信任关系,还依赖非正式的制裁机构,比如社会排斥。在一般情况下,会员不选择诉诸于法律而是对违反标会还款规定的会员进行社会排斥。只有在大规模“倒会”现象出现后,农民才不得不诉诸法律。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金融活动总体上看是无组织的金融活动。按利率高低划分,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友情借贷(白色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狭义民间借贷一般较分散、隐蔽,利率高低不一,借款形式不规范,管理难度大,其中黑色借贷风险较大。农村民间借贷的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
民间借贷相关漫画之间进行,他们完全依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一般数额较小;而且双方关系密切;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大都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人即可成交-一般数额不太小或双方关系不十分密切.;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个别富裕农户将资金以高于银行利率借给急需资金的农户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民间借贷的资金筹集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一个民间放贷人是本人有一笔余款,还有就是放贷人信誉比较好,亲友或者其他人把钱放到这里,可以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息收入。放贷人把这些钱贷出去,获得利差。这些民间放贷人有一种半机构化的特点。民间借贷机构的信用还是很不错的,大面积的倒会是一种例外情况。很多民间金融都需要一种信任机制,大家都比较熟,互相相信,是一个熟人社会,流动性比较差。如果出现问题,有非正规的制裁机制,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排斥,大家谁也不理你了,这种感觉是很难受的。在农村,民间借贷者就是农民,农民的民间借贷很多,农民大量的金融需求,包括有些非金融需求(比如生大病本来是社会保障方面的需求)也需要通过金融来解决,因为农民没有别的资金来源。比如生病,婚嫁,盖房子等大事情都需要借款,有亲友借款,也有民间借贷。还有一些小生产,比如购买生产工具等。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和利率政策调整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民间借贷这种古老的直接融资形式,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着巨大市场。尤其是在湖北、江西等“三农” 问题比较突出的省份和浙江、江苏等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受税费改革、金融改革和宏观调控等因素影响,一度有所缓和的民间借贷又活跃起来,且规模庞大。
私人钱庄
私人钱庄是没有经过审批的所设立的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吸收存款的形式来发放贷款。私人钱庄分为两类:其一主要涉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私人钱庄或者窝点的运作;其二涉及“非法集资”或“发放高利贷”。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31日发出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专门提及在部分农村地区民间信用活动活跃,高利借贷现象突出,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借贷活动的私人钱庄。从事融资和高利借贷的私人钱庄在 20世纪80年代开始活跃,90年代末的发展出现转折。国务院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宣布了一系列机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私人钱庄逐渐地下化。在温州等地的经济金融活动中,私人钱庄甚至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80年代温州就有地下钱庄了,第一家公开亮相的方兴钱庄开办人叫方培林,在温州苍南县,很有名。方兴钱庄是1984年挂牌营业的,当地政府允许的。方兴钱庄的运作效率非常高,利率是市场化的,有时一天之内1万块钱可以转3次,转一次就是一笔利息收入,所以收入很高。方氏就是当地的普通老百姓,还在那里生活。后来,在本地营业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首先跳出来反对,中央银行也派人来调查,说不合法,被迫转入地下运作了数年,最终停下,这也是80年代的事情。令人感兴趣的是,考虑到方兴钱庄在当地的影响,如予以强制手段取缔,肯定会造成客户的损失而产生社会的混乱。于是人民银行允许在钱库镇的银行和信用社也实行利率浮动,改变了以往的服务方式,成为由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在全国率先进行利率改革的试点地区,欲以此与方兴钱庄竞争,而挤掉钱庄。方兴钱庄就是在这种竞争环境中于1989年正式关门。后来,其他类似的私人钱庄均以非法金融机构名义被取缔。
民间集资
民间集资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其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当时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起步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对民营经济的崛起和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规模的集资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公募资金,没有经过批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农村,有少数大户、专业户和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都有可能产生对大规模资金的需要,出现民间集资的情况。集资包括生产性集资、公益性集资、互助合作办福利集资等,具体包括以劳带资、人股投资、专项集资、联营集资和临时集资等。但由于风险大,而且被认为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一般都受到抑制,如河北省孙大午集资案。民间集资形式的创新夹杂着对风险的漠视以及欺诈的骗局,不时在一些地区引发社会震荡。它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强化的监管意识结合,刺激政府加大了治理非法集资的力度。199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提出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同时设置了“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的兜底条款,极大地扩展了监管机关的权限空间,为其监管执法行为增加了更多的灵活性,使一些游走于不同监管机关的权力边界之间的集资形式创新重新回到监管的框架内。
小额信贷
以农村扶贫为中心的小额信贷活动,一直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部分为准正式金融,部分为非正式金融,部分则为正式金融机构的一项创新性金融工具。为解决我国落后地区人口的贫困问题和弥补扶贫政策的缺陷,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引进并推行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模式。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借鉴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操作上采用“政府十银行+扶贫合作社”的三线一体的运作模式,政府直接、主动地参与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一个突出特征。同农村金融市场和信贷扶贫政策相比,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坚持采用小组信贷、整贷零还、小额连续放款和提供技术服务等基本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有效达到上述目的,开发、研定了一整套严格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并建立了一支培训有素自愿致力于小额信贷的工作队伍。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分为五类:第一类为项目小额信贷,有项目期限,许多属于国际或者外国机构援助类小额信贷项目,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领域之外的金融活动;第二类属于由政府实施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即扶贫贴息贷款。第三类为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第四类为正规金融机构操作的小额信贷业务,是政府要求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对农户和农村微型企业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或小组联保贷款,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一种金融工具;第五类如茅于轼所创办的山西临县“龙水头村民互助基金会”,是一种试验性项目。小额信贷在我国迅速发展,已有10个省区按此方式投放扶贫资金数亿元,取得了令人惊叹的成绩。小额信贷在我国扶贫开发项目中毋庸置疑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并非完美无缺,也存在一些固有的不足和局限,主要表现在小额信贷只解决了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问题,却不能涵盖农村中最贫困、没有创收或创收能力不强的那部分贫困户;小额信贷机构还只能向他们的贷款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由于可用于小额信贷的资金毕竟有限和不允许突破最高借贷限额的规定,小额信贷本身很难产生规模效应;小额信贷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做到资本的简单保值而且更重要的是做到资本增值,有些技术问题有待解决。尽管存在诸多问题,小额信贷仍不失为微型金融服务中由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转变的一次革命性的政策转变,是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贫困地区解决温饱进而脱贫致富奔小康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小额信贷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模式,其科学的运作方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了小额信贷能够达到较高的还款率。小额信贷的主要作用是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信贷服务,是当前不尽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其在实现不同区域扶贫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其它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难以替代的。
发展之路
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巨大,估计仅2000年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高达800~1000亿元人民币。然而,相对于巨大的民间资本规模,我国的民间金融规模并不大,据有关估计,我国民间金融总量大约在3000亿元,占全国金融总量的0.3%。这也说明,我国的民间资本潜力巨大,民间融资尚未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虽然,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但真正的民营银行迄今为止还只有民生银行一家,其它进入银行业的资本都是以参股的形式介入,11家股份制银行中的其它10家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没有一家是民间资本控股的。我国目前正在由徐滇庆教授组织的5 家民营银行的试点研究工作(这五家民营银行是:沈阳瑞丰银行、广东南华银行、深圳民华银行、江苏苏南银行、西安长城银行,参与试点的企业包括:东宇集团、申达集团、丰嘉集团、志高空调公司、中科智担保公司等),已进行了几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至今没有一家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所以说,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还处于边缘地位。
投资方式
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我国民间资本蕴藏着巨大的能量,3000亿元的民间金融总量,相对于8万亿居民储蓄存款和12万亿民间资本来说,现有的资本市场还远没有将民间资本充分激活。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寻找民间资本的多种投资方式。其主要途径有:
公开化合法化
一是民间金融形式如各种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等取得合法形式,银行监管机构对其加强监管。对一些确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二是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既可以借鉴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又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从体制上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本金、增强服务功能创造条件。江苏无锡、江阴、张家港三市的农村信用社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开辟了一条道路。民间资本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作为一种增量改革的形式,对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没有体制外的民营银行出现,体制内的国有银行就没有竞争对手,体制内的问题也没有途径来解决。就像国有企业的问题要通过发展民营企业来解决一样,民营银行的发展也是解决国有银行问题的手段。现在问题不是要不要发展民营银行,而是如何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规模与如何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
发展基金
我国银行系统集中了巨大的个人财富,大量的存差成了龙中之虎,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民间资本投入经济建设,有些地方已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上海,通过信托基金,民间资本(个人储蓄存款)购买基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民间资本进入原来的国有经济领域,既实现了所有制结构调整,又实现了融资方式的变革,一举两得。因此,我们要把更多的国有企业经营领域放手给非公有制企业来经营,给非公企业更宽松的环境,更多的融资方式,如投资基金、信托基金等,居民将其储蓄购买投资基金、信托基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原来的国有部门,实现对国有部门股权结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这样可以提高原国有部门经营的运行效率,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
发行企业债券
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有其优势,因为,股权涉及到分红,而债券只需还本付息,如果经营得好,债券发行者自己可以有更高的资金回报率。真正效益好的企业更希望发债融资,把利润留在本企业,而不是用来分红,这样就能鼓励企业债券融资,就会彻底改变股市火爆、债市冷落的局面,同时也从根本上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
发展三板市场
我国已建立了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初具规模。经济转轨时期形成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柜台市场是我国三板市场的雏形。三板市场的目标就是要弥补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不能充分有效配置民间资本的不足,把最大限度激发民间资本的增值能力和促进企业股权流动作为主要目标。因此,在我国的民营企业无法进入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的情况下,尽快发展三板市场,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三板市场,流向民营企业,是促进资金供求平衡的有效办法。
制度保障
我国的民间金融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所以,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现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合法化,发展民营金融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作保障,要尽快建立民营金融组织的正常进入和退出机制及严格的监管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不论是民间借贷、各种标会、私人钱庄,还是民营银行,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种机制就是存款保险制度。有人担心,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会造成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甚至是由经营好的银行为经营差的银行埋单。其实,只要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这类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无法保障,民营金融就发展不起来。存款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存款人利益,并不是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都能不折不扣的得到补偿。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它金融机构对其接管或兼并,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担保制度
我国尚未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只有农村地区已开始进行试点,所以,银行仍旧只愿意贷款给国有企业,而不愿意贷款经民营企业。我们一方面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利率市场化,让资金价格来调节资金流向,实现资金供求平衡;另一方面,政府应鼓励、支持和规范民间担保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政府建立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而不是把民间担保公司整垮或挤出市场。相对于民营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来说,担保公司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它作为民营金融的一种制度保障,应当得到鼓励与支持。
破产清算制度
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有三方面:一是国有企业适应于破产法,非国有企业适应于民事诉讼法。二是破产清算要主动申请,所以,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不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就为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提供了方便。三是一部分债务人通过提前受偿使银行的债权不能公平受偿。债务人自己不申请破产,企业资不低债时,一部分得到消息的债权人采取诉讼手段,取得债权,提前受偿,而银行的债权则往往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才开始受偿,造成严重损失。要尽快建立包括法人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破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征信制度
信用制度是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征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和民间资本进入正规融资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信用数据库。随时向客户提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以保证金融交易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市场准入制度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对进入者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另外,在原有民间金融机构正规化的过程中,它们过去是否守法经营、有无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可否进入金融业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惩戒制度
对于民营金融机构的风险,不仅来自于借款者,而且来自于机构本身。如何防范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是发展民营金融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对银行业经营者建立惩戒制度,以强化其责任意识,保证其合法经营并主动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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